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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矿、矿泉水换算比和折算率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矿、矿泉水换算比和折算率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6-08-16

牡丹江市、齐齐哈尔市、黑河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你市上报核准金矿、矿泉水换算比和折算率的来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税〔2016〕20号)要求,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对你市上报的金矿、矿泉水换算比和折算率进行了会审,确定核准牡丹江市金精粉换算到金锭的换算比为1.3;齐齐哈尔市、黑河市矿泉水精矿折算到原矿的折算率为三档,桶装矿泉水为50%、瓶装矿泉水为25%、饮料(含矿泉啤酒)等产品为20%。

二、请按照核准的金矿、矿泉水换算比和折算率做好资源税征收工作。同时,密切关注政策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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