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对市县实施省级分享增量税收返还政策的通知
黑财预〔2019〕26号
全文有效
2019-03-19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决策部署,为确保税收返还政策的一致性、连续性,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级分享增量税收返还政策通知如下:
一、哈尔滨新区税返政策。对哈尔滨新区继续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哈尔滨新区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18〕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税收返还政策。
二、开发区税返政策。对开发区实现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省级分享增量,以2018年为基期年,从2019年至2022年,定比全额返还所在市县;对开发区其他税种,继续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黑发〔2018〕18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市县税返政策。对市县实现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省级分享增量,以2018年为基期年,从2019年至2023年,定比全额返还市县。
四、以上政策不交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