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抓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阶段性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黑税财行便函〔2020〕1号
全文有效
2020.3.9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地)、直管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2020年第6号),确保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阶段性减免税政策(以下简称阶段性减免税政策)有效落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我省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在疫情期间实施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减免税政策,对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支持复工复产,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财产和行为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向局领导汇报,与征管科技、纳税服务、税源管理、收入核算等部门加强协作,统筹谋划、周密部署,确保优惠政策在第一时间落地见效,让复工复产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深入开展宣传辅导
地要充分利用税务网站、微信、短信、编发业务指南等方式,集中宣传辅导阶段性减免税政策,使每一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能及时了解政策内容、享受条件、申报方式和注意事项,做到应知尽知、应会尽会。要加强内部培训,使一线干部尤其是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人员熟练掌握政策精神和软件操作,为纳税人提供精准辅导和高效服务。
三、及时维护税源信息
我省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将从4月份征期开始集中申报享受阶段性减免税政策。各地要做好工作准备,在4月份征期开始前将优惠政策通知到纳税人,采取辅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为主、到税务机关办理为辅的方式,提前做好纳税人房产、土地税源信息维护,以减轻征期集中办理压力,避免因税源维护不及时、不到位,产生纳税人应享未享税收优惠、后期集中办理抵减的问题。
四、全力抓好征期申报
各地要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服务,辅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减免税申报,使更多纳税人足不出户享受优惠政策。要增强力量配备,及时解答纳税人申报中遇到的问题,帮助纳税人顺利申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申报的纳税人,窗口人员要主动告知其可以享受的优惠事项,做到规范受理、正确操作、应享尽享。要认真分析征期申报可能出现的问题,科学制定预案,确保征期平稳有序。
五、依法实施后续管理
按照省政府要求,纳税人享受阶段性减免税政策,实行“以申报代申请”的办理方式。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告知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做好风险提示,并通过案头比对等方式及时开展事后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其中,对享受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要全部纳入事后审核范围。对纳税人在代开出租不动产发票环节申请减免税,无法进行事后审核的,仍需查验相关资料。
六、认真做好核算分析
各级财产行为税部门要认真做好阶段性减免税政策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充分利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按月做好数据审核、校验,及时掌握政策执行情况,分析政策实施效应,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对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上报告。
七、严格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严明工作纪律,层层压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阶段性减免税政策及时落地、不留死角。省税务局将把各地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内控监督范围,加强跟踪问效,对政策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 1.阶段性减免税政策解答
2.阶段性减免税申报操作说明(电子税务局端)
3.阶段性减免税申报操作说明(税务端)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阶段性减免税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20-03-25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要求,确保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阶段性减免税政策(以下简称阶段性减免税政策)有效落实,结合税收征管实际,现将相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阶段性减免税政策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先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兑现指南〉的公告》(2020年第6号),对我省困难行业企业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阶段性减免税政策支持。
二、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税政策?
(一)自用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四大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出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具体是指:
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纳税人,包括:商场、市场、产业园区、大型商务楼宇等各类单位和个人。
三、阶段性减免税政策的内容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四大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四大行业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的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五、免收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纳税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租金在1个月(含)以上,是指:按月减免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或者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
其中,免收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1个月计算;免收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纳税人的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六、自用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增值税类别发生变化时如何适用政策?
对自用房产、土地的四大行业纳税人,无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享受阶段性减免税政策。除四大行业以外,自用房产、土地的其他行业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类别发生变化的,政策适用时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优惠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优惠政策。
七、阶段性减免税的办理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享受阶段性减免税政策,实行“以申报代申请”的办理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税务机关通过案头比对等方式进行事后审核,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八、纳税人申报享受阶段性减免税的渠道有哪些?
符合阶段性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填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减免税申报。为降低疫情期间风险,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
九、阶段性减免税政策使用的减免税代码是什么?
(一)享受自用房产、土地减免税的纳税人:
1.房产税减免代码:00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代码:0010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享受出租房产、土地减免税的纳税人:
1.房产税减免代码:0008011608(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代码:0010011608(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十、纳税人可以从什么时间开始申报阶段性减免税?
对享受自用房产、土地减免税的纳税人,属于按季申报纳税的,应在4月份征期申报一季度税款时,申报减免3月份属期税款,正常缴纳1、2月份属期税款;在7月份征期申报二季度税款时,申报减免4、5月份属期税款,正常缴纳6月份属期税款。属于按月申报纳税的,应分别在4、5、6月份征期申报减免3、4、5月份属期税款。
对享受出租房产、土地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根据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减免税申报。
十一、代开出租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如何申请享受阶段性减免税?
纳税人在代开出租不动产发票环节申请减免税,无法进行事后审核的,应在申请代开发票时提交能够证明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相关资料。
十二、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事后审核时,纳税人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一)享受自用房产、土地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提供:
1.房产、土地的权属资料或其他能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
2.能够证明增值税纳税人类别、行业符合优惠条件的相关资料。
(二)享受出租房产、土地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提供:
1.房产、土地的权属资料或其他能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原件;
2.纳税人与个体工商户签订的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协议)原件,以及相关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能够证明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相关资料(如补充合同、协议等)。其中,直接减免(退还)租金的,应提供承租方确认的减免(退还)租金凭据;以抵顶以后期租金方式免租的,应提供承租方确认的免租凭据。
4.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既有免税部分,又有应税部分的,应提供分摊计算情况说明。
十三、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是否还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阶段性减免税政策的,可按规定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十四、已经享受阶段性减免税的纳税人,是否还可以享受我省原有的困难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包括享受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的纳税人)符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9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