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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价联[1997]11号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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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1997]11号

全文有效 

1997年4月10日

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新版税务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每套由26.00元调整到60.00元;

  二、各级税务登记证发放单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三、税务登记证收费属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省财政厅、税务局、物价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黑税征字[1993]第255号)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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