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供销社、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销社在乡镇及村屯兴办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黑供财发[1996]103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2月6日
乡及乡以下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各类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以及各级供销合作社与乡镇、村屯联办的各类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新办的从事资源开采的企业,经县(市)财税部门批准,暂缓征收资源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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