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7]1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凡采取汇总方式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应将应征增值税收入、免征增值税收入分别核算,并将免征增值税收入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的规定转出,其他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对于2006年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已经征收入库的税款,采取退库方法处理。
三、请各市、地局于2007年2月15日前将《通知》落实情况报告省局(流转税处),报告电子稿上传至gw1973@hljg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