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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发[1999]31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黑地税发[1997]第233号文件的通知

09-29 黑地税发[1999]31号 我要评论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黑地税发[1997]第233号文件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9]31号

全文有效

1999年3月10日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假肢生产企业征免税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发[1997]233号)中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到1998年底已执行期满,为促进我省优抚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黑地税发[1997]第233号文件的政策规定继续执行到199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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