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黑龙江  >  黑国税函[2002]25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执行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紧急通知

黑国税函[2002]25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执行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紧急通知

09-29 黑国税函[2002]25号 我要评论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执行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紧急通知

黑国税函[2002]25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月18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01]132号)精神,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由原来60元降为40元。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超标准向纳税人收取费用。对于违反规定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02年1月25日起执行,原黑国税发[1997]11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