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黑龙江  >  黑税四字[1987]259号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经营粮食、蔬菜等取得财政差价补贴的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税四字[1987]259号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经营粮食、蔬菜等取得财政差价补贴的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09-29 黑税四字[1987]259号 我要评论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经营粮食、蔬菜等取得财政差价补贴的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税四字[1987]259号

全文有效

1987年10月8日

  企业经营粮食、蔬菜等发生差价由财政部门拨付的差价补贴,应作为企业收入,与其它收入合并。统一计算盈亏。即,包括差价补贴盈利的,应照章征税;包括差价补贴后当年仍然亏损的,可按亏损企业在1989年底以前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给予减免税照顾。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