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商业部门修建的大型菜库(窖)、水果库、冷库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税四字[1987]第198号
全文有效
1987年8月11日
商业部门的大型案库(窖)、水果库,可由行署、市税务局根据总局(87)财税地字第003号关于房产的解释规定,凡具有顶盖、墙壁、门窗等房产条件的应征税。不具备房产条件的免税。
冷库应征收房产税,其设备能单独计算价值的可不征税,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一并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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