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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国税函[2000]45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通知

09-29 黑国税函[2000]45号 我要评论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0]45号

全文有效

2000.05.17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及时掌握各地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跟踪储蓄存款余额及结构的变化,对收入进行预测和分析,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从2000年第二季度起按季上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各市、地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报送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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