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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地税函[2009]27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哈地税函[2009]27号 我要评论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哈地税函[2009]27号

全文有效

2009.4.27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9]5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各区的,应税所得率为15%;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各县(市)的,应税所得率为10%;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应税所得率为3%。

      二、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应税所得率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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