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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第7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第7号

全文有效

2013-9-5

  经研究,现对《关于发布〈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8号公告)中的《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将《裁量基准》第一条“违法行为”中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修订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二、将《裁量基准》第三条有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全部表述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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