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黑龙江  >  黑税四字[1989]6号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国税地字[88]15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黑税四字[1989]6号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国税地字[88]15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09-29 黑税四字[1989]6号 我要评论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国税地字[88]15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黑税四字[1989]6号

全文有效

1989-01-11

       一、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近郊区,不设街委建制的不征。具体征税范围的划定由行署、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在本省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下列土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四、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育、聋、哑、残人员数达到占生产人员总数35%的福利工厂用地。

       2.集体和个人办的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五、纳税人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和测定土地面积证明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纳税,待取得土地面积证明后重新调整纳税金额,已纳税金不退不补。

       六、工矿区是指未建立区、镇、建制的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区企业所在地。已经设立区、镇、建制的林矿区不属于工矿区征税范围。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