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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国税函[2003]184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两户企业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被盗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09-29 黑国税函[2003]184号 我要评论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两户企业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被盗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3]184号

全文有效

2003-08-18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两户企业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被盗情况的通报》(国税发明电[2003]31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各地要严格按照《通报》的要求,对于办理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必须由企业自行负责,不得委托服务单位代理,同时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进一步细化专用设备的管理措施,确保专用设备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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