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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国税函[2007]83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09-29 黑国税函[2007]83号 我要评论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黑国税函[2007]83号

全文有效

2007-04-06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问题的请示》(哈国税发〔2006〕232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下简称砌块)的检测应按照GB/T15229-2002的标准执行。轻集料采用陶粒的砌块,如掺渣量高于30%,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减免;如掺渣量低于30%且检测为合格产品,应按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字〔1996〕020号文件中的“其他废渣”应为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 以外的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具体废渣范围参照《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减免税管理的通知》(黑国税联发〔1996〕012号)第一条第二、三款有关工业废渣、其他废渣的规定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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