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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国税函[2006]231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伊春盟科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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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伊春盟科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6]231号

全文有效

2006-07-27

大庆、伊春市国家税务局:

  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伊春盟科分公司(以下简称伊春分店)为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全资开设的直营连锁企业,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3]96号)精神,经省局研究决定,同意伊春分店增值税的征收采取当地预征,总部统一汇算清缴的办法,伊春分店按照0.8%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涉税事项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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