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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国税函〔2004〕272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行系统非独立会计核算机构办理税务登记问题的函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行系统非独立会计核算机构办理税务登记问题的函

黑国税函〔2004〕272号

全文有效

2004-10-27

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

   你行《关于辖内非独立会计核算机构是否需办理税务登记事宜的请示》(中银黑财[2004]11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对于你行非独立会计核算机构,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都应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凡具有个人利息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独立会计核算机构或非独立会计核算机构,都应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理代扣代缴税务登记。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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