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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国税发[2004]91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黑国税发[2004]91号 我要评论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4]91号

全文有效

2004-03-24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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