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的通知
黑税联[1995]1号
全文有效
1995年3月8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零星服务项目的管理,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4月1日起启用《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适用范围为:铁路、公路、航运、民航、邮电等部门的货物搬运,行李包裹寄存发送;短途客(不按里程计算收费的出租车)、货运输,机动车停车收费及其它不便于开具《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零星服务项目。
二、《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由省税务机关指定省国税局票证站印制,套印“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白纸印棕色,加印底纹。
三、《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为通联式,面额分:贰拾元、拾元、伍元、贰元、壹元,每本为100份,价格为2.70元。各地请于3月20日前将所需数量报省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原有的定额发票和票据可以使用至1995年6月末。
附件:《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