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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8年修订)

税乎网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修订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8年修订)

全文有效

2018.6.15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

       二、发票使用

       (一)新增设黑龙江省税务局餐饮业定额发票,发票规格175mm*76.2mm,发票面额分为壹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五种。餐饮业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使用黑龙江省税务局餐饮业定额发票。

       (二)扩大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使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餐饮业除外)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使用黑龙江省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冠名发票衔接。本次营改增前使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过路过桥收费专用)以及印制使用门票、过路(过桥)费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使用黑龙江省税务局监制的企业冠名发票。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函〔2011〕198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印制非税控冠名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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