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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6-5-5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新旧税制平稳转换,做好国税、地税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二、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主管地税机关应积极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三、纳税人办理缴销发票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税机关核发的《发票领用簿》;

  (二)最近一次领取的地税发票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三)需缴销的地税发票。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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