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结合目前房地产市场现状及征管实际,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调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不低于3%。
(二)非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城区和郊区的,不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市(地)城区及郊区的,不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低于5%。
二、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哈尔滨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超过5000元(含)的,应税所得率为15-30%;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低于5000元的,应税所得率为12-30%。
(二)其他市(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超过4000元(含)的,应税所得率为13-30%;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4000元以下的,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应税所得率为11-30%;鸡西、双鸭山、伊春、七台河、鹤岗、黑河、绥化市和大兴安岭地区及其他市属县(市)应税所得率为10-30%。
(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应税所得率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