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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函[2010]23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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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10]23号

全文失效

2010-4-9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批权限问题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地税机关申请。审批权限如下:

(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由省地税局负责审批。

(二)一个纳税年度内需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地税局负责审批。

(三)一个纳税年度内需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县(市)地税局负责审批。市(地)地税局可根据实际确定市(地)局和区局的审批权限,县(市)地税局的审批权限原则上不再下放。

(四)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按照上述规定权限审批。对总机构在外地,分支机构在我省的,其分支机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总机构在我省,分支机构在外省的,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出具审核证明。

二、关于审批时限问题

负责审批的各级地税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做出审批决定的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填写《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延长期限的理由,送达申请人。

三、关于审批流程问题

负责审批的地税机关应从实际出发,优化审批流程,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征管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纳税人负担。审批流程如下:

(一)受理。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接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附件1)及其他相关资料,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及法定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

对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区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补正材料告知书》(附件2),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不予受理文书回执单》(附件3),一次性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企业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填写《受理文书回执单》(附件4),并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日内将《受理文书回执单》“主管地税机关留存联”传递给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归入“一户式”档案。

(二)审批。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负责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人员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经处室(科、股)集体讨论、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的,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填写《准予税前扣除通知书》(附件5);不准予税前扣除的,填写《不予税前扣除通知书》(附件6),载明不同意的理由和依据,并在做出准予或不予税前扣除决定之日起2日内邮寄(送达)纳税人或通知其领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准予税前扣除通知书》或《不予税前扣除通知书》,同时邮寄(送达)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通知其领取上述审批文书及通知书,归入“一户式”档案,同时告知税源管理部门。

(三)资料归档。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及其他附送资料和地税机关做出审批决定的相关文书及通知书定期整理装订成册备查。

四、关于后续管理问题

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要建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详细记录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地税机关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所属年度、类型、金额等信息。要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地税机关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复核,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实地核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或通过虚假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形,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核查主要方法:结合企业固定资产、存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等相关的会计科目、记账凭证、财务报表、台账和有关资产的实物形态、数量、使用功能等情况与审批内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2行财产损失行次数据等信息进行比对验证,有条件的可采取电子信息比对,从中筛选发现疑点,进一步检查核实。

核查主要内容:核查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资产损失证明资料与实际损失是否相符,有无存在虚报资产损失的情况;核查企业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来源于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核查企业发生的损失是否按照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核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按税收规定在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有无采取提前或延后扣除的情况;核查是否存在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核查有无压低盘盈材料价格和提高盘亏材料价格的问题,看其数量和金额是否相符;再进一步查对有关批准文件,看有无只将批准核销盘亏的材料作了账务处理,而将批准核销盘盈的材料长期挂在“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

五、需要明确的具体问题

(一)关于存货损耗确定问题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国家和省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超过行业标准的部分和无行业标准的,暂按存货损失处理,经地税机关批准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资产损失单笔或单项数额确定问题

1?薄栋旆ā返谑?七条中的“单笔数额较小”具体标准为:单笔数额在10,000元(含)以下的应收款项。

2?薄栋旆ā返诙?十三条和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具体标准为:单项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批量金额在100,000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

3?薄栋旆ā返诙?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单项数额较大”具体为:单项数额在100,000元(含)以上的在建工程。

4?薄栋旆ā返诙?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具体为:单项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批量金额在100,000元(含)以上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2009〕5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补正材料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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