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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发[2009]78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黑地税发[2009]7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全文废止。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或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9]78号

全文失效

2009-12-29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2010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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