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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函[2009]53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科技园和哈尔滨工程大学科技园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09-29 黑地税函[2009]5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全文废止。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或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科技园和哈尔滨工程大学科技园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9]53号

全文失效

2009-4-1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清华大学科技园等47家国家大学科技园通过有关税收政策审核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56号)精神,我省哈尔滨工业大学科技园和哈尔滨工程大学科技园被确认为国家大学科技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上述2家科技园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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