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黑地税联〔1995〕8号
全文有效
1995.9.6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是新建房一经使用或销售后再转手销售均属旧房。
二、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并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于预收业务发生频繁的,可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定期申报纳税,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扣除项目可暂按预算成本,费用和预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