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8)72号
全文有效
2008.04.29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黑地税发〔2007〕119号)的规定,积极督促主管地税机关对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清算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进行,确保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要按照国税函〔2008〕318号文件的要求,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工作认真部署,对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预征和清算工作中的政策执行情况、清算工作完成情况、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情况和清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意见。省局将对有关市(地)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进行抽查。
三、对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工作要认真总结,务于2008年8月30日前将检查报告报送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