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黑龙江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21.9.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依托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手机客户端“龙江税务APP”,推出了自然人电子发票代开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1年9月1日起,自然人发生应税业务需要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通过“龙江税务APP”申请代开。

二、目前可通过“龙江税务APP”办理的自然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业务,仅限于自然人发生的应税业务。自然人发生的免税业务如需代开发票,仍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纳税人可通过“龙江税务APP”中的“代开电子普通发票查询”模块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自行查看、下载或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体操作方法详见《龙江税务APP自然人电子普通发票代开操作说明》(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龙江税务APP自然人电子普通发票代开操作说明.doc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