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减免税审批办法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19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经贸资联发[1998]140号)下发后,各市、地要求对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的减免税审批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转告所属局认真贯彻执行。
对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的减免税审批程序,仍按原规定的审批办法执行。对未经省国税局审批下达免税名单的企业(产品)一律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