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联发[1998]9号
全文有效
1998年7月27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8]3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是国家为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任务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各级国、地税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纳入本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总局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为加强对此项检查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省里由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和省地税局税政一、二处组成专项检查办公室,各市、地国、地税局也应建立联合检查的领导组织机构。
二、检查的具体要求。此项检查采取市、地统一检查为主,省局抽查的办法,即:市、地国、地税局联合组织检查,统一对所属县(市)、区进行检查。具体安排上,对应纳增值税企业,由联合检查组统一下户,共同检查增值税及所得税;对应纳营业税企业,由地税局自行检查。省国、地税局组成检查组验收,拟选择一市一县重点抽查。
三、检查结束后,各市、地国、地税局应于9月15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和专项检查统计表分别上报省国、地税局。
附件:
1、福利企业增值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2、校办企业增值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3、福利企业营业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4、校办企业营业税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