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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地税发[2006]275号许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09-29 许地税发[2006]275号 我要评论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地税发[2006]275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科学评价税务稽查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税务稽查工作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提高税务稽查质量,完善稽查工作考评机制,特制定《税务稽查工作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落实过程中出现问题,请及时向市稽查局反馈,以进一步研究完善改进措施。

  附件:《税务稽查工作绩效评估办法》

  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绩效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评价税务稽查的工作效果,进一步完善稽查工作考评机制,提高税务稽查质量、提升稽查工作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绩效评估是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思想为指导,将对税务稽查人员业绩的评价与对税务稽查机构具体工作成果的评价紧密联系起来,通过对稽查工作指标的分析、考核,来衡量、判断和评价税务稽查工作的成绩和效果,从而建立起全面科学的税务稽查工作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条 税务稽查绩效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系健全、项目完整、标准统一原则;

  (二)权责明确、责任到人、岗能匹配原则;

  (三)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四)方法简便、易于操作、科学合理原则。

  第四条 绩效评估工作的领导机构为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绩效评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绩效评估领导小组)。

  绩效评估领导小组通过召开定期会议的方式,研究和决定绩效评估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稽查绩效评估工作的实施机构为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绩效评估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评估办公室)。

  绩效评估办公室负责组织、执行、指导、监督绩效评估

  工作方案的落实。

  第六条 稽查绩效评估工作实行半年评价制度。

  第七条 稽查绩效评估工作以稽查工作目标考核、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为基础,通过日常税务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举报案件中获取的案源信息、检查信息、处理信息、执行信息、其他有关涉税信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第二章 绩效评估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稽查绩效评估的评估对象为税务稽查内部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举报中心各环节的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任务完成、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九条 稽查绩效评估的内容为:

  (一) 选案环节:

  选案分析、案源筛选、立案审核、任务分配、廉正回访;

  (二) 稽查环节:

  稽查告知、调查取证、立案建议、稽查报告、案例分析、征管建议、结案率;

  (三) 审理环节:

  案件初审、集体审理、案件复查、处罚告知、行政处罚、案卷评比、责任追究、案件移送;

  (四) 执行环节:

  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执行报告、信息反馈、资料传递;

  (五) 举报环节:

  受理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反馈、举报奖励等。

  (六) 其他有关评估事项。

  第三章 绩效评估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稽查绩效评估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按照本办法设计的评估指标、结合税务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工作目标等对稽查部门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于半年终了后十五日内将上半年绩效评估工作报告上报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绩效评估办公室。

  稽查绩效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各项稽查目标完成情况、评估结果、评估分析、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第十二条 稽查绩效评估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内容和指标体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估结论,定期编发工作通报。

  第四章0x20绩效评估评价体系第五章税务稽查工作绩效评估体系包括以下指标:

  第十三条 税务稽查立案率

  指税务稽查机关经初步检查判明达到立案标准需立案查处的户数的比例。用以评估税务稽查机关的立案执行情况和查处力度。

  税务稽查立案率=实际立案实施检查的户数/经初步检查判明达到立案标准需立案查处的户数×100%。

  税务稽查立案率为100%。

  第十四条 税务稽查选案准确率

  指税务稽查机关选择的稽查对象中经实施稽查发现有问题户数的比例。用以评估税务稽查机关税务稽查案源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评估税务稽查机关日常收集的有关选案信息的全面性和可靠性。

  计算公式:税务稽查选案准确率=经稽查发现有问题的税务稽查案源户次/全部实施稽查的税务稽查案源户次×100%性。

  税务稽查选案准确率不低于70%。

  第十五条 税务稽查按期执行率

  指税务稽查机关的税务稽查执行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从结案户次和入库金额两方面进行综合衡量。

  计算公式:税务稽查按期执行率(户次)=实际按照规定期限执行结案(指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纳的稽查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并履行其他处理决定)的有问题纳税人户次/应按照规定期限执行结案的有问题纳税人户次×100%;

  税务稽查按期执行率(金额)=实际按照规定期限执行入库的稽查款项合计额(应当区分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分别统计)/应按照规定期限执行入库的稽查款项合计额×100%。

  税务稽查按期执行率不低于90%。

  第十六条 税务稽查处罚率

  指税务稽查机关的税务稽查执法力度的评价指标,应当从户次和金额两方面进行综合衡量。

  计算公式:税务稽查处罚率(户次)=实际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户次/应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户次×100%;

  税务稽查处罚率(金额)=实际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件的涉税罚款合计额/应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件的查补税款合计额×100%。

  税务稽查处罚率不低于50%。

  第十七条 税务稽查执法准确率

  指整体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发生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使用税务文书违规的案件与全部税务稽查案件的比例。主要用于评估各级税务稽查机关税务稽查执法的法治性、严肃性和规范性。

  计算公式:税务稽查执法准确率=发生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使用税务文书违规的案件户次/全部税务稽查案件户次×100%。

  税务稽查执法准确率为100%。

  第十八条 税务稽查告知率

  指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告知被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以及税务稽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的告知制度执行情况。主要用以评估税务执法透明度,切实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稽查告知率=应告知实施稽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户数/已告知被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户数×100%。

  税务稽查告知率为100%。

  第十九条 税务稽查计划结案完成率

  指税务稽查机关执行上级税务机关下达或批准的稽查计划,实施稽查的纳税人户次与纳入稽查计划选案确定的应稽查纳税人户次的比例,主要用于评估税务稽查机关税务稽查工作的进度和效率。

  计算公式:税务稽查计划结案完成率=实施稽查纳税人户次(包括有问题案件、无问题案件、正当理由撤案、转为非正常纳税人等)/纳入稽查计划选案确定的应稽查纳税人户次×100%。

  税务稽查计划结案完成率不低于90%。

  第二十条 税务稽查案件移送率

  指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在依法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时,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侦察的比例。

  税务稽查案件移送率=税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实际移送立案查处的户数/税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应移送立案查处的户数×100%。

  税务稽查案件移送率为100%。

  第六章0x20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第七章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估部门应当合理运用绩效评估结果,使本部门的管理能够持续改进,绩效能够持续提高。

  第二十二条 被评估部门年度绩效评估的结果,列入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总分,作为机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具体比例由绩效评估领导小组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成立稽查绩效评估领导小组,由市局副局长王瑞光同志任组长,市稽查局局长连永建同志任副组长,赵世杰、薛民建、李建涛、葛鸿俊、胡秀荣、刘哓青同志为成员。

  绩效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稽查局。 连永建同志兼任绩效评估办公室主任,赵世杰、司耀伟同志任副主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绩效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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