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河南  >  洛政[2006]137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税源建设涉税信息交流机制的通知

洛政[2006]137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税源建设涉税信息交流机制的通知

09-29 洛政[2006]137号 我要评论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税源建设涉税信息交流机制的通知

洛政〔2006〕137号

全文有效

2006年9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源建设严格依法治税的通知》(洛政〔2006〕136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涉税信息交流职责

  (一)发改委: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提供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进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情况;提供煤炭、水泥等行业矿产品开采量和产品产量等情况;提供全市技术开发项目立项计划、技术改造备案项目、限额以上工业企业经济发展情况;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提供其他与税收征缴相关的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商务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供各类迁移、引资企业的主体认定情况;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办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发放、外商投资项目等情况,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我市企业或单位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情况;提供重点商贸企业经营等情况。

  (三)统计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提供各县(市、区)工商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规模以上分户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

  (四)工商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等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与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营业执照》年检后10日内向税务部门通报年检情况。

  (五)公安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发放“外国人居留证”和“港澳台人员暂住证”等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车船使用、车辆注册挂牌登记、经营性停车场注册、房屋租赁信息等情况。

  (六)质量技术监督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检验等情况。

  (七)教育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情况,提供举办各种业余教育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登记情况。每年年初提供知名学者和外籍文教专家、教师登记情况。

  (八)科技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和专利、技术转让情况,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10日内提供有关复审情况。每年度终了后10日内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情况。

  (九)民政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等情况,各类福利彩票信息。每年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结束后10日内提供福利企业的认定情况。

  (十)司法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办理公证合同等情况。

  (十一)财政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契税征收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应税项目,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提供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信息资料。

  (十二)人事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变更的行政事业单位名单及事业单位改制、撤销等情况。年后6个月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实行工效挂钩的事业单位的挂钩工资清算和挂钩基数核定情况。

  (十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外籍人员《劳动就业证》发放、技能培训单位登记、各类统筹金提取基数和比例调整等情况。年后4个月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清算结果和基数核定情况。

  (十四)国土资源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财政部门提供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土地收回、征用及批租等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应税矿产品和河沙开采情况。

  (十五)建委: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定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每月终了后10日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及房地产开发、城市拆迁、旧城改造、重点工程以及外地来洛施工队伍有关情况;提供市政建设项目情况。

  (十六)环保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环保工程施工情况。

  (十七)交通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公路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交通运输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信息资料,公路建设项目及其实际资金投入和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公路建设投资计划。

  (十八)水利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水利建设项目及其实际资金投入和工程款支付等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

  (十九)农业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农用机动车辆登记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农业开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情况。

  (二十)文化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举办文化艺术活动计划、文化市场登记和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及有关单位、人员的涉税信息等情况。

  (二十一)卫生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和年审等情况。

  (二十二)体育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体育比赛计划及有关单位、人员的涉税信息,提供各类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网点登记等情况。

  (二十三)审计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涉税审计信息等情况。

  (二十四)旅游局: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星级饭店等从事旅游业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情况。

  (二十五)国资委: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企业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信息。

  (二十六)房管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情况。

  (二十七)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对外付汇等情况。

  (二十八)海关: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进口机电设备等有关情况。

  (二十九)残联: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残疾人证》发放等情况。

  (三十)税务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房地产营业税征收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相关的涉税信息。

  (三十一)上述未列举的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二、加强税源建设的考核工作

  (一)考核的组织方式。考核工作由市税源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对象为本文明确职责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考核采取半年抽查和年底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

  (二)考核内容。一是组织制度建设情况:各县(市、区)和高新区是否下发实施税源建设的文件以及建立组织机构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建立税源建设有关制度和人员落实情况。二是受托代征部门、单位代征地方税收的情况:考核受托代征单位是否严格按法定要求,履行委托代征协议。三是涉税信息提供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税收管理,是否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是否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涉税信息传递渠道。四是信息使用和收入增长情况:税务部门是否客观公正地使用了涉税信息,是否实现了税收增长,小税种、分散税种的缴纳管理是否得到了改善等。

  (三)奖惩制度。对在税源建设工作中高度重视、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税源建设组织机构不健全、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通报批评。违反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要依法处理。以上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本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税源建设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形成规范的税源建设涉税信息交流机制。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