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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孝南区税务局关于废止孝南地税发(2011)27号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孝南区税务局关于废止孝南地税发(2011)27号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孝南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8.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税办发〔2018〕9号)要求,孝南区税务局对涉及产权保护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孝南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争议处理办法》孝南地税发(2011)27号文件予以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孝南区税务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附:孝南地税发(2011)27号文件

孝感市孝南区地方务局文件

孝南地税发[2011]27号

孝感市孝南区地税局关于印发《孝南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税分局、管理办公室、稽查局:

为及时解决孝南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以下简称“评税”)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提高评税工作质量和评税结果的公信力,更好的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孝南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争议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区局反映。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孝南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20日印发

孝南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争议处理办法

为了切实解决孝南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以下简称“评税”)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提高评税工作质量和评税结果的公信力,更好的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税,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税争议处理的指导思想

评税争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依据评税值计征存量房交易环节各项税收,持有不认可、不接受的态度,并拒绝依照评税结果计算缴纳各项税收。解决评税争议,要充分利用申诉、对话沟通、审理复核、行政复议等多种手段,使纳税人对评税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努力营造公平、和谐的征纳关系,确保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二、争议处理原则和方法

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要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兼效率的原则。

争议处理方法要尊重事实,处理恰当,对不同性质的争议要区别对待。

三、争议的处理机构

孝南区地方税务局成立“评税争议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孝南区纳税人存量房计税价格评估争议。该机构由孝南区地方税务局分管房地产业一体化管理办公室的副局长、税费征管科科长、房地产业一体化管理办公室主任、办税服务厅负责人组成。

四、争议的处理流程

(-)评税争议的提出。纳税人如对评税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评税结果通知后向纳税服务大厅窗口书面填写呈递《孝南区存量房评税争议处理申请受理单》,陈述对评税结果异议的主要事实及理由。

(二)评税争议的受理。纳税服务大厅窗口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争议申请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的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评税争议的处理。纳税人对评税结果有异议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的,评税争议处理机构应遵循以下程序分别处理:

1、简易程序。纳税服务大厅窗口受理纳税人争议处理申请后,将评税的过程、结果与实际情况进行比对核实后,向纳税人做出解释和说明。纳税人消除异议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计税依据,缴纳税款和开具发票。

2、一般程序。经过简易程序,纳税人对评税结果仍有异议的,纳税人可自由选择是否自行委托社会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个案评估。如果纳税人选择自行委托社会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个案评估的,由纳税大厅窗口将《孝南区存量房评税争议处理申请受理单》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个案评估报告提交给“评税争议审理委员会”进行复核处理。

纳税人提交的中介评估报告有失客观公正的,“评税争议审理委员会”对中介评估结果不予采信,并告知纳税人不予采信的理由。必要时,“评税争议审理委员会”可聘请有关房地产评估专业机构协助进行复核审理,以提高争议复核处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评税争议审理委员会”通过对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与纳税人一起现场勘测、进行同类房地产市场调查等,之后提出相应的审理结果意见,并书面通知纳税人。纳税人消除异议的,纳税大厅服务窗口根据“评税争议审理委员会”复核审理结果意见计征税款和开具发票。

3、复议程序。经过一般程序,纳税人对地税机关的处理意见仍然不服的,应在依法足额缴纳存量房交易相关税收后,向孝南区地方税务局提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由孝南区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科头组织实施。复议机构根据评税争议处理的原则集中组织处理,在充分听取纳税人、评税机构及第三方意见的基础上,对评税机构的决定重新审议,根据评税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事实,做出维持、变更或撒销原复核结果的决定,并告知纳税人。纳税人消除异议的,纳税大厅服务窗口根据复议结果对纳税人应纳税款及已纳税款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4、诉讼程序。经过复议程序后,纳税人如果对复议机构的复议决定不服,有权依法向存量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评税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司法裁判。诉讼程序一旦完成,就是最终的结论,征纳双方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待诉讼处理结果产生后,再按最终的诉讼结果对税款进行多退少补。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孝南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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