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湖北  >  鄂国税函[2008]148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2008年度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8]148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2008年度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09-29 鄂国税函[2008]148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2008年度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8]14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省局组织对该单位2007年度增值税进行了清算,经研究,现将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孝感商城、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仙桃商城,增值税预征率为1%.

  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在当地依法缴纳增值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