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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国税函[2008]146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2007年度增值税吨油税负的通知

09-29 鄂国税函[2008]146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2007年度增值税吨油税负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8]14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5日

荆州市、潜江市、仙桃市、天门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跨地区开采原油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05]291号)的要求,省局组织对江汉油田分公司2007年度增值税进行了清算,现将江汉油田分公司2007年度增值税吨油税负核定如下:

  一、江汉油田分公司2007年度增值税吨油税负为200元/吨,潜江市国税局应在6月底前将各地2007年度应划拨增值税的差额划拨到位。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江汉油田分公司各地油井暂按200元/吨的预征额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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