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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国税发[2000]120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09-29 鄂国税发[2000]120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0]120号

全文有效

2000年7月5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54号《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稽查案件复查的组织。稽查案件的复查,原则上实行下管一级,但对跨行政区域的复杂案件或个案标的在500万元以上的稽查案件,由省局直接组织复查。

  二、稽查案件复查的计划。各级国税稽查局要在年初提出稽查案件复查计划,确定复查重点,报请主管国税局局长批准后,报上级稽查局备案。对同一案件,上级确定复查的,下级不再列入复查计划。

  三、稽查案件复查的程序。在复查案件中对一般案件可采取简易程序,即对事实清楚、案情简洁、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且复查标的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复查案件,可采取案卷审查和调帐复查就案审案的方法。对案情比较复杂、且复查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要采取一般程序,即案卷核查、帐务核查、证据核查、稽查过程核查、实地核查,执行结果核查等多种方法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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