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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环发[2013]56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排污费核定与征收工作总结表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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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排污费核定与征收工作总结表彰的通知

鄂环发[2013]56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1月13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地税局:

  2013年以来,全省各级环保、地税部门通过加强部门联动,优化排污费核定征收程序,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费核定与征收工作,排污费足额核定与征收入库率有较大提升。为实现我省排污费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目标,现就做好2013年度排污费核定与征收总结表彰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成年度排污费核定与征收工作

  各级环保、地税部门要对排污费核定与征收工作进行梳理,确定年底工作重点,统筹好工作计划,确保完成年度任务。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清理2013年前三个季度的排污费核定工作,对未完成核定的企业,要抓紧完成补充核定;对于季节性排污要在年底前完成核定;对所有排污者都必须做到依法全面足额核定排污费,不得协商核定排污费、越权批准减、免排污费,更不能擅自修改排污费数据。

  (二)地税部门要对没有按时缴纳入库的,及时下达催缴通知书,并及时与环保部门进行沟通,共同催缴,确保完成全年征收入库任务。

  二、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全省市(州)环保、地税部门要对2013年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全面分析、认真总结,提炼工作中创新和亮点,自查2013年各部门文件(《关于进一步实施〈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规范排污费征管文书的通知》、《省地方税务局 省环保厅关于环保地税加强合作,实现涉费信息共享的通知》)贯彻落实情况,列出当前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

  三、做好表彰工作

  省环保厅、省地税局将于2014年初对排污费核定与征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缴费企业进行表彰。各级环保、地税部门要对照评分标准(附表1)进行评分,严肃认真推荐先进单位和先进缴费企业(具体名额分配见附表2),先进单位或先进缴费企业评分必须达到优秀。

  (一)市(州)环保局负责推荐该辖区环保系统的先进单位,先进单位为市、县(区)环境监察支(大)队;

  (二)市(州)地税局负责该辖区地税系统的先进单位,先进单位为市、县(区)地税局;

  (三)市(州)环保局牵头、地税局配合,共同推荐缴费先进企业的推荐;

  (四)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先进单位分别由省环保厅、省地税局推荐确定,先进缴费企业由环保局牵头、地税局配合,共同推荐。

  四、有关要求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地税局在2014年1月10日前将排污费核定与征收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先进单位和缴费先进企业名单分别上报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和省地税局社保处。

  联系人:周东照 027-87167417

  郑 宏 027-8732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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