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税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武地税发[2012]140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2月1日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2%、4%、6%。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中心城区(含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7个中心城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5%、7%、9%。
(二)其他远城区(含东西湖、汉南、蔡甸、新洲、黄陂、江夏区)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5%、6%、8%。
(三)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上述 “三率”执行。
三、单纯转让土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10%。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