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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函[1999]24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热水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09-29 鄂地税函[1999]24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热水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1999]24号

全文有效

咸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地热水是否征收资源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地质矿产部门对下热水属性的确定和资源税税目划分标准,其地热水是以热水形式存在的地热资源,包括地下热水、温泉(地热资源的天然露头),是单一属性的矿产资源,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矿原矿”征税范围。对部分单位和个人开采地热水,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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