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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发[2009]159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09-29 鄂地税发[2009]159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9]159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25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主动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及时取得个人肌东变动及其股权转让信息,比对所辖单位个人股东登记及变动情况。同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为相关信息保密,不得用于税收之外的用途。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取得辖区内转让股权的个人股东信息后,应当与其纳税资料及时公析比对,发现纳税人未申报纳税或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追缴税款。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个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动态管理,密切关注企业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并依据扣缴义务人填报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及时登记或变更核心征管系统中相关信息。

  附件: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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