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湖北  >  鄂国税函[2009]16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缴纳事宜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9]16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缴纳事宜的批复

09-29 鄂国税函[2009]16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缴纳事宜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9]16号

失效

2009年2月11日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缴纳事宜的报告》(武国税发[2009]14号)已收悉,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自2009年1月1日起,中石化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纳入中石化湖北分公司系统统一核算,其增值税征收办法实行“分支机构定率预征,总机构结算抵扣”,预征率与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其他分公司一致。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