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孝感市税务局决定对《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市烟草公司各地经营部增值税和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孝国税发〔2009〕50号)等1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孝感城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孝国税发〔2010〕57号)第三段、第四段、第六段、第八段、第十二段、第十三段、第十五段中的“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第九段、第十段、第十一段中的“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二、将《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区个体工商户征管范围的公告》(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一段中的“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将第一条中的“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二条中的“国税机关” 修改为“税务机关”。
三、将《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区税收征管范围的公告》(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第二段、第三段、第四段、第五段、第六段 中的“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四、将《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国税机关” 修改为“税务机关”。将第三条、第四条中的“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将附件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将附件中的“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五、将《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的“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一条中的“国税”修改为“税务”,“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四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将附件中的“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六、将《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孝感市康恒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二条、第四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将第三条中的“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三条中的“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七、将《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百仓储孝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将第三条、第八条中的“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八、将《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第二段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九、将《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孝感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中的“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将附件中的“国税机关”、 “国税局”修改为“税务机关”、 “税务局”。
十、将《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一段中的“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将第四条中的“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国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十一、将《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第二条中的“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将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审批部门”列中的 “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述税收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公告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 2018-07-05
按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孝感市税务局在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新税务机关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必要性
2018年以来,孝感市税务系统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精神,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坚定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举措,努力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税收征管服务举措的不断创新,对税务机关的制度建设质量以及税收执法依据的统一、规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有必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情况,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对市税务机关制定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修改。为了便利纳税人遵从税法,规范税收执法依据,将修改的内容以及修改后的文本以公告形式发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1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修订内容。修订的主要方面是变更机构名称。例如,将《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孝感城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孝国税发〔2010〕57号)第三段、第四段、第六段、第八段、第十二段、第十三段、第十五段中的“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第九段、第十段、第十一段中的“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三、《公告》的效力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