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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地税发[1998]60号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全市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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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全市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60号

全文有效

1998.03.10

各分、县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和武汉市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地税局“关于党员、干部带头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要求,市局为了全面强化全市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依法治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现将强化全市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提高认识,加强对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领导。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收入水平逐步提高,我市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连年增长,征收管理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漏征漏管现象比较普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量也越来越大,为了强化依法治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和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税收流失,带动全社会纳税风气根本好转,当前强化全市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各分县局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抓深抓细抓落实。

       二、全面建立代扣代缴关系,大力强化代扣代缴工作。

       (一)建立代扣代缴关系的范围:全市所有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武汉地区所有中央在汉的省直、市、直、区(县)直党政机关和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二)全面清理是否建立代扣代缴关系。各分、县局按市局下发的指定户名,逐一进行清理核对,对已建立了代扣代缴关系的户要继续搞好代扣代缴工作,对未建立代扣代缴关系的户,请各分、县局在三月底以前做到边清理、边建立代扣代缴关系,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和确定具体办税人员,边实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三)举办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办税人员培训班。各分县局可分期、分批举办办税人员的培训班,宣讲“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有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使他们明确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辅导他们怎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使办税人员懂政策、会计算,自觉地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四)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凡人平年收入达到或超过7000元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由办税人员按月填制“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报送管查所,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实行源泉控管。

       三、突出重点,对全市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进行一次深入检查。各分、县局要把各种较高收入的事业单位、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附属机构、挂靠机构以及各种咨询服务机构作为这次检查的重点,要对所有的资金帐户开展坐点稽查。特别要对九七年度发放的年终奖金作为重要项目深入查,检查中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执行,不得乱开口子,对检查的查补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各分、县局一律不得减免,要全额入库。

       四、做好基础工作,使全市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各分、县局在全面清理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关系的同时,要做好几个基础工作,一是要将户管落实到各个管查所,明确责任,不管是大户、小户全部要管到位;二是对新增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大厅办理“注册登记”的同时,要建立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关系,发给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证书》,落实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三是建立全市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分户的微机档案,使这项工作能及时汇总、及时反映情况、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五、时间要求:此项工作将于四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四月三十日以前各分、县局将“全市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情况分户表”、“全市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情况汇总表”以及各单位关于强化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工作小结一并报市局税政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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