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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发[1999]144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鄂地税发[1999]144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144号

全文有效

1999.06.23

各市、州、直管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批准,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待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后,省局再另行下文通知。

       二、关于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鉴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鄂办发〔1998〕27号文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移动电话已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因此,凡通讯工具已按各级政府规定实行“规定限额、超额自负、节约归已、自行结费”办法管理,并按统一标准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允许在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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