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湖北省个人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64号
全文有效
1999.03.22
各分、县局,稽查局,涉外管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1998〕191号“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人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私营企业,以及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的各类承包、承租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其投资人或承包、承租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附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二、按应纳企业所得税附征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为20%。
三、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后,市局原有关私营企业以及个人承包、承租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四、各分、县局一定要高度重视和加大这项工作的力度,在核定私营企业以及个人承包、承租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同时核定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人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