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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要求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要求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06.11.30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应按《通知》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要求做好自行申报的相关工作,省局也将在近期制定我省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工作方案。各地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税政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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