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06.12.01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对纳税申报表的印制,一律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和用A4纸张,不能简化,同时,除附表一外,对其他附表各地可结合实际增减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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