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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税发[2007]60号房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09-29 房地税发[2007]60号 我要评论

房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房地税发[2007]60号

全文有效

2017.6.19

(房地税发[2007]6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房县税务局2018年第3号公告修改)

稽查局、各地税分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关于房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适用标准划分范围的批复》规定,将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二档:即一等地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二等地每平米年税额2元;将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按两个等级划分:即城关镇辖区内按一等地税额标准(5元/㎡年)征收,其他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按二等地税额标准(2元/㎡年)征收。

       请各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照上述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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