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
武地税发〔2011〕192 号
全文有效
2011.12.15
(武地税发〔2011〕192 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 年第1 号修改)
各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武政〔2008〕30 号)规定,“今后,我市市区和远城区土地综合用地级别或商业用地级别若有调整,国土、规划、测绘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地方税务部门按新调整的土地级别征收土地使用税,政府不再另行发文。”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2011 年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武政〔2011〕51 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中心城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2011 年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武政〔2011〕51 号)公布的《武汉市2011 年综合用地级别图》(附件1)及《武汉市2011 年市区综合用地级别边界描述》(附件2)的范围征收。
二、远城区土地、划归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托管的远城区土地(纳入市区综合用地级别范围和远城区征税等级的除外),其土地使用税征收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武政〔2008〕30 号)规定执行。各局应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状况适时对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于2011年12 月底前制发文件上报税政三处。
三、新的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标准,自2012 年1 月1日起施行。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此次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标准的调整工作,是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客观需要,也是强化政府对城市地价和土地市场的管理,促进全市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分工,衔接到位,确保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认真宣传,全面辅导此次调整涉及面广,各单位要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向广大纳税人加大宣传解释力度,提高对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调整的遵从度,积极主动按新的征税等级标准申报缴纳税款。尤其是应税土地面积征税等级变化较大的纳税人,更要做好上门宣传政策、辅导调整的工作。
(三)督检并举,维护到位各单位要加强对落实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调整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凡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要一户不漏调整到位;要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和检查,2012 年3 月中旬前,辅导每个纳税人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调整及税源清查表》(附件3)(市局统一印制下发),汇总后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调整及税源清查汇总表》(附件4),对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并将纳税人的征税等级调整及税源清查信息于2012 年3 月底前在“湖北省税费征管核心系统”中维护到位。
(四)建立机制,强化征管
在审核和确定土地征税等级时,对综合用地级别图和用地级别边界描述划分不明确的,必须进行实地调查。2012 年,市局将从武汉土地登记发证中心获取我市城区土地登记信息,以利各局加强对土地使用税的比对工作。远城区各局和东湖、武经区局应与国土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掌握土地等级调整信息和登记信息,强化土地使用税的征管。
附件1:武汉市2011 年综合用地级别图
附件2:武汉市2011 年市区综合用地级别边界描述
附件3: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调整及税源清查表
附件4: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调整及税源清查汇总表